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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衔接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供稿: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审核:刘河江
编校:武佩静 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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